一般學員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2份(正反兩面印於同一面)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 .兩吋照片:2張
特定身分者
  •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3份(正反兩面印於同一面)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 .兩吋照片:2張
特定身分者依不同身分
再附加下列資料
  • .非自願性失業者─非自願性失業者推介單:正本一式6張
  • .長期失業者─求職登記表:日期需是開課前一個月內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兩面影本3份(正反兩面印於同一面)
  • .獨立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開課前一個月內之正本
  • .一份扶養子女在學證明:在學證明影本2份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證明:影本2份
  • .更生保護人─更生保護人證明
  • .中高齡─身分證影本
  • .外籍配偶之失業者─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戶籍謄本
  • .二度就業婦女─勞保/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特定身分別失業者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不得同時重複 申請相關津貼。

開訓前將會召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規定與申請作業說明會」,主動告知參訓學員有此津貼補助及相關規定,並提醒學員需備妥相關表件於開訓後15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適用對象、補助標準、申領流程、補助限制等規定說明。

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 選錄訓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非自願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 .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
  • .身心障礙失業者
  • .原住民失業者(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長期失業者
  •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
  • .受家庭暴力及受性侵害被害人
  •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